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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遵义市中华美德文化传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遵义市中华美德文化传播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热衷传播、中华美德文化,热心社会慈善、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志愿组成,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会员学习、传播、实践中华美德文化,参与志愿公益事业,引领“崇德向善”良好风尚。
本会的理念是:传中华美德文化,做上善若水之人;燃烧自己,温暖他人;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
本会的会徽为“爱”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遵义市委宣传部(遵义市精神文明指导办公室)指导,在管理上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遵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遵义市火车站出站口金苑商贸楼五楼。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了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美德文化交流学习、公益师资培训;开展美德文化教育、志愿公益活动;开展家风家庭教育;兴办公益企业。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均可提出申请志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愿为本会的发展作贡献;
(三)遵守本会的相关规定;
(四)正人先正己,正己先正心。协会会员必须以《弟子规》作为做人的基本标准,学习、理解、实践《弟子规》,努力做到知行合一。
(五)在中华美德文化践行、传播和志愿事业开展中,做出积极努力及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由该团体单位提出申请或者由本会会员、理事推荐,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审核批准。
(二)个人会员入会递交书面申请书,经过培训后,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审核批准。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及在本会的媒体上发表著述;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有推荐会员入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参加或协助本会开展学习、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会员的行为准则:
1.会员以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必须经协会分管领导同意方能举办。
2.会员原则上一年不得少于一次志愿爱心行动,一次以上集体活动。
3.会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优良的形象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4.会员个人不得接受社会的捐赠,不得索要讲课费用。
5.鼓励会员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将情况通报给组织。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又无特殊情况向组织书面说明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常务理事会最后审定后在内部公布退会名单。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从事有损本会荣誉活动的、或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开除,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品德高尚,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三)在行业或在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美德文化方面率先作为、示范;
       (四)能整合资源支持协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用通讯形式召开,表决相关事项。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十)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六)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及协会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执行会长工作意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聘请在创新方法领域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和顾问。本会离任的,有突出贡献的理事,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应届名誉理事。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7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部分修改经2020年5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遵义市中华美德文化传播协会
2020年5月30日


抄报:中共遵义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遵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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