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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篇

道 德

2019年5月22日  阅读次数:2725

一、道德概念
道,是万物万法之源,是创造一切的力量;德,是为顺应自然、社会和人类客观需要去做事的行为,不违背自然发展规律,去发展自然、发展社会,提升自己的践行方式。
道是在承载一切;德是在昭示道的一切。大道无言无形、看不见听不到摸不着,只有通过我们的思维意识去认识和感知它;而德,是道的具体实例、是道的体现,是我们能看到的心行,是我们通过感知后所进行的行为。所以,如果没有德,我们就不能如此形象地了解道的理念。这就是德与道的关系。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
道德是人本能的东西,更是后天养成的合乎行为规范和准则的东西。它是社会生活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之一,它是做人做事和成人成事的底线。它要求我们且帮助我们,并在生活中自觉自我地约束着我们。假如没有道德或失去道德,人类就很难是美好的,甚至就是一个动物世界,人们也就无理性无智慧可言。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是道德的驱使才建立了人类的和谐社会;是道德的要求才有了社会群众团体组织;是道德的体现,使人们自尊自重自爱;是道德的鞭策,营造人与人的生活空间。一个不懂得道德和没有道德的人是可怕的。虽然道德不像刀枪伤人肢体,但它也能要人性命。在历史和生活里,迫于道德压力而“自杀”者并不少见。道德虽不是生活必需品,可它对人的修养和身心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文明的人类是靠道德的建立来作保障的。道德的传承也同样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劳动和创造,以致分门别类地产生各自的要求和水准。
二、功能
1、认识功能
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它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和规范自己行为。
2、调节功能
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和自己的同类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矛盾,这就需要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特有形式,以自己的善恶标准去调节社会上人们的行为,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使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臻于完善与和谐。
3、教育功能
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4、评价功能
道德是公正的法官。道德评价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道德是人以“善”“恶”来评价社会现象来把握现实世界的一种方式。
5、平衡功能
道德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要求人们端正对自然的态度,调节自身的行为。环境道德是当代社会公德之一,它能教育人们应当以造福于而不贻祸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维持生态平衡,积极治理和防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性的破坏,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正常关系。
三、自由法则
一切不侵犯非己自由的自由都应受到保护。这条法则是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检验一切道德规范的标准,不符合这条规则的道德就是不平等的、迫害弱者的奴隶道德。换句话说,只要是与他人无关亦未侵犯他人自由和利益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邪恶的、可耻的,不应该受到任何暴力干涉或舆论谴责。
四、特征
1、共同性
道德有一定的共同性,指同一社会的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社会的不同阶级的道德之间,由于类似或相同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民族心理而存在着某类相似或相同的特性。
2、民族性
民族性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个性特征,包括民族的精神、气质、心理、感情、性格、语言、风俗、习惯、趣味、理想、传统,以及生活方式和理解事物的方式等诸多方面。不同民族间道德的原则标准亦有所不同。
3、阶级性
它指阶级社会的各种道德都是为特定的阶级利益服务的,因而都具有特定的阶级属性和特征,可也要以和谐为目的。
4、历史继承性
道德与其它观念一样,既有发展的一面,又有继承的一面。
5、自律性
道德主体借助于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借助于对现实生活条件的认识,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自己内在良好的自主行动。
五、道德观实例
1、东亚
在日本、越南、朝鲜、韩国等其他东亚地区,道德观念和中国存在很大的共性,同时也有一些差异。东亚地区具有众多相同的道德伦理。日本学者江上波夫说:“发展到两宋后,新儒家文化更占上风,这段思想史的演变也决定并影响着‘东亚文化圈’,‘东亚文化圈’随之变化就成为了现在东亚的‘儒家文化圈’。” 韩国学者金日坤在《儒教文化圈的秩序和经济》一书中说:“儒学是日本、韩国最具优势的传统文化,至今仍作为秩序和原理而发展。儒家文化国家经济发展的成功,是由于儒学伦理具有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2、古罗马
罗马帝国的“道德”,是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欺骗和镇压奴隶的精神工具。古罗马认为人类天生就被神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奴隶必须服从上帝的旨意,心甘情愿的服从主人的命令。奴隶主认为奴隶只不过是一种“有生命的财产、会说话的工具”,否认奴隶有任何自由和权力。奴隶杀死主人是一种罪大恶极的行为,必须受到严厉惩罚,而主人随意杀死自己的奴隶是合乎“道德”的,只是行使他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而已。
在古罗马人眼中,女人只不过是一种家庭奴隶,是替丈夫做家务和生育子女的工具。她们的身体是被自己丈夫所拥有的财产,通奸被看作是可耻的罪行,这是对自己主人的背叛。罗马法规定,妻子必须顺从丈夫,严禁和自己丈夫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性关系。妻子如果被发现通奸会被处死,而丈夫和妻子以外的女奴隶发生性关系则不受任何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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