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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书治要感悟

屡谏不听 远离即可

作者:汪孝杰  2019年8月12日  阅读次数:1753

治国篇
136.屡谏不听 远离即可
137.以善做主 力避盲从
138.赏罚有度 功过分明
139.奉职守法 循理为治
140.文明执法 礼貌待人

屡谏不听 远离即可
一日,小刘告诉笔者,她辞职了。问及原因,小刘说,她发现上司做事不靠谱。她是做财务的,上司明目张胆地让她做一些违反财务纪律的事情,她多次提醒上司 “这样做不行”,可上司说:“你怕什么?有问题我承担。”还暗示会给她好处。小刘告诉我,她是个胆小怕事的人,她宁愿不要那些好处,不要这份工作,也不“配合”上司做那昧良心的事情。于是找借口辞职了。
小刘自称胆小怕事,在笔者看来却是有胆有识的女中豪杰。这也使笔者想起了《群书治要》卷十一《史记治要(上)》记载的一段历史:纣王即位后,昏暗无道,政事荒唐。他的同母兄长微子、叔父箕子多次进谏,纣王都不理会。王子比干看不下去,直言劝谏,结果被纣王剖胸取心!微子说:“如果臣子屡次规劝进谏,君主不听,那么依据君臣之义,臣子就可以离开了。”(人臣三谏不听,则其义可以去矣。)于是微子就远走他乡。
按照正常情况,做领导的,不论是在人格修养,还是在纪律作风方面,都应该做下属的榜样。领导若有不足和差错,有下属及时提醒,也是领导的一种福分。当听到下属的真诚劝谏的时候,领导能够虚心接受,及时改正,也能避免犯下大错。然而,曾几何时,在机关单位、企业团体,一些领导并无这样的意识和胸襟,对于下属的意见,不仅不予重视采纳,而且可能对提意见的人有意冷落或打击报复;甚而至于,一些领导自己品行不端,不守规矩,还要倚仗权势胁迫下属参与违纪违法行为。作为下属,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往往感到十分为难。有的下属心想,领导都敢,我怕什么?于是随波逐流,助纣为虐。一当东窗事发,必然深受其害。有的下属极不情愿,但惧于领导威慑,不敢得罪,于是勉强自己同流合污,内心却是饱受煎熬。一当事情败露,也只能自食苦果。
好在,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的日益加强,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趋势的形成和巩固,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越来越好,机关单位、各行各业领导干部顶风违纪和肆意违规的现象越来越少,客观上也给正直善良的下属们减轻了不少心理负担。
尽管如此,仍然难保个别领导、上司不会继续利令智昏,胆大妄为,做出一些违纪违规乃至违法犯罪的事情。下属遇到这种情况,若能委婉相劝、及时提醒,让他们幡然悔悟、悬崖勒马,这当然是最好的。如果遇到的是纣王那样的上司,也不妨像微子那样,远离此君。如果你心有不甘,且一身正气,心想他做错了,为什么要我离开呢?也可以拿准事实,据实举报。毕竟,我们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依规治党、依法治国早已不是纸上空文、嘴上口号。若能为反腐败斗争尽到一己之力,也算一位守法公民对党和人民做出的一份贡献。
传统文化处理上下级关系,原则是“君仁臣忠”。上级自身不正,还要连累下级,让下级因为自己的作为而恐惧不安,这是“君不仁”;下级看到上级违背道义而不劝谏,甚而至于坐视不管,“见死不救”,这是“臣不忠”。不论是上级还是下级,都不以对方对错为条件,只管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才是明智之举。

以善做主 力避盲从
少数服从多数,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议事决断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运用需要十分慎重,切不可机械运用。否则,可能造成“集体暴力”行为,也可能被少数心术不正之人所利用。这一点,中国古人就已注意到了。
《群书治要》卷五《春秋左氏传治要》(中)里记载了这样一段故事:晋国栾书救援郑国,与楚军在绕角相遇。楚军回国,晋军就侵袭蔡国。楚国公子申、公子成带领申地、息地的军队去救援蔡国,在桑隧抵抗晋军。赵同、赵括想要出战,向栾武子请求,栾武子打算答应。知庄子、范文子、韩献子劝谏说:“不行。我们来救援郑国,楚军离开,我们才到了这里,这已经是把杀戮转移到蔡国头上。杀戮而不停止,又激怒楚军,战争一定不能得胜。即便战胜,也不是好事。我们出六师而战,仅仅打败楚国两个县的军队,有什么光荣可言呢?如果不能打败他们,受到的耻辱就更大了。不如回去。”于是晋军就回去了。当时军官中要作战的很多,有人对栾武子说:“圣人的愿望和大众相同,所以能成功。您何不听从大家的意见?您是执政大臣,应当斟酌百姓的意见。您的辅佐者十一个人,不想作战的仅仅三个人。想要作战的人可以说是大多数。《商书》说:‘三个人占卜,听从两个人的。’因为是多数的缘故。”栾武子说:“善的都要按照大众的意见办,善,是决定是否从众的主宰。这三位大臣的意见符合善的标准,他们的主张可以说就是大众的主张。依从他们,不也是可以的吗?”(“善钧从众。夫善,众之主也。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从之,不亦可乎?”)
少数服从多数思想被认为是民主理论的核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至今社会公认的民主原则。但实行这一原则,首先要保证议题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广泛代表的组织或个人,否则,虽然形式上是“少数服从多数”,实质上却可能变成别有用心的人甚至独裁者玩弄群众达到个人目的的一种手段。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中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本身就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代表的是中国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其次是所要决断的议题应是关系公共利益、集体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或科学问题。第三是要有一个共同遵守的判断标准,古人的标准是善,这样的标准同样适用于今天,只是善的具体内容要符合时代要求。倘若某些地方或基层组织在决定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过程中背离了上述三个原则,就很可能导致隐患和问题发生。例如某些侵害百姓利益的重大决策,某些地方的集体腐败行为,其决策和行为在具体形式上也可能是“少数服从多数”的,但由于这些议题的发起人和投票人的思想行为已经背离党的宗旨,偏离了善的标准,因此做出的决策和行为就导致了恶果。所以从根本上说,要确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质量,要求参事人具有很高的道德素质和能力素质。另外,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强调保护少数的原则。毛泽东说过:“历史上常常有这样的事实,起初,真理不是在多数人手里,而是在少数人手里。”这类事情并不鲜见。在一些领域尤其是自然科学领域,常常是“多数服从少数”,这是尊重实践、尊重科学、尊重真理。犹如人的生存权利、说话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也是不能通过多数人的投票否决的,否则就是不善。
少数多数非绝对,从众当以善做主。

赏罚有度 功过分明
赏罚分明,赏罚有度,既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凝聚人才的必要手段,还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为什么要强调赏罚分明呢?《群书治要》卷四十六《中论治要》里说:“夫当赏者不赏,则为善者失其本望,而疑其所行;当罚者不罚,则为恶者轻其国法,而怙其所守。”意思是说,应当奖赏的不奖赏,那么做善事的人就会失去本来的愿望,而怀疑自己的行为是否有意义;应当惩罚的不惩罚,那么做坏事的人就会轻视国家的法令,而肆无忌惮地继续造恶。
要进行赏罚,当然得有依据。具体的依据林林总总难以列举,但有一些基本依据,是任何一个时代都需遵守的。比如《群书治要》卷二十三《后汉书治要》(三)中说:“古之明君,褒罚必以功过;末代暗主,诛赏各缘其私。”意思是说,古代的贤明君主,褒奖和惩罚都要依据当事人的功劳或过失;末代的亡国昏君,诛杀和封赏都顺着个人私情。我们当然要按照贤明君主的做法去论功行赏。卷四十九《傅子》中说:“先王之教,进贤者为上赏,蔽贤者为上戮。”意思是,古代圣王的教诲,推荐贤人的人受重赏,刻意埋没贤人的人受重惩。这一条,在现代社会,似乎重视得还不够。《傅子》中还说:“爵禄者,国柄之本,而贵富之所由,不可以不重也。然则爵非德不授,禄非功不与。二教既立,则良士不敢以贱德受贵爵,劳臣不敢以微功受重禄,况无德无功,而敢虚干爵禄之制乎!”官爵和俸禄,是国家权力的根本,是达到富贵的途径,不能不重视。既然如此,没有美德就不应该授予爵位,没有功劳就不能给予俸禄。授予爵位和俸禄的政教制度已经设立,那么贤良的士人就不敢以浅薄的德行去接受高贵的爵位,有功劳的大臣就不敢以小功去接受优厚的俸禄,何况是没有德行、毫无功劳的人,怎敢白白地追求爵位和俸禄呢?当今社会,官爵和俸禄不再是达到富贵的唯一途径,却关乎党和国家的事业成败及人民的幸福,所以绝不能轻视对受者美德的考察。
关于赏罚问题,《群书治要》中还强调了另外一个原则,就是要把握好度。《群书治要》卷五《春秋左氏传治要》(中)里有一段记载:襄公二十六年的一天,楚国令尹子木与蔡国大夫声子相遇交谈,子木问道:晋国的大夫和楚国的大夫谁更贤明?声子回答说:晋国的卿不如楚国,晋国的大夫是贤明的,都是当卿的人才……虽然楚国有人才,实际上却被晋国使用了。子木问:他们没有同宗和亲戚吗?声子回答:虽然有,但使用楚国的人材确实多。归生(声子)听说:善于治理国家的,赏赐不过分,而刑罚不滥用。赏赐过分,就怕及于坏人;刑罚滥用,就怕伤及好人。如果不幸而过分了,宁可过分,不要滥用。与其失掉好人,宁可利于坏人。没有好人,国家就跟着受害。(原文:归生闻之,“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古代治理百姓的人,乐于赏赐而怕用刑罚,安抚体恤百姓而不知疲倦。(原文: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现在楚国滥用刑罚,楚国的大夫逃命到四方的国家,并且做别国的主要谋士,来危害楚国,已经不可救药了……由此可见,倘若赏罚失度,就可能导致人才流失乃至更大问题。
社会文明需要赏罚分明,凝聚人才需要赏罚有度,过去如此,现在也一样。

奉职守法 循理为治
在单位,在团体,在企业,都会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虽然纪律严明、法令完备,管理者也常严厉惩处违纪犯法之人,但还是会有顶风违纪之人;另外一种是,虽然纪律条款不多,法令也有缺陷,管理者表现得也不是那么威严,但仍然不乏遵纪守法之人。原因何在呢?《群书治要》卷十二《史记治要(下)》记载的一段话,或许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答案。
书中写道:“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修身者,官未尝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意思是说,法令是用来引导百姓的,刑罚是用来惩治奸邪的。国家虽然文德武功都有不够完备的地方,而良民百姓还能谨慎地修身养性遵纪守法,那是因为官员不曾违理乱法的缘故。奉公守职,遵循规律,也可以治理好国家,何必非要使用严厉的手段呢?
读了这段话,我们便会理解:为什么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要从打“老虎”不手软开始,进而延伸到拍“苍蝇”“蚊子”一个都不放过?为什么党和政府对党员、公务员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就是因为那些身份为“官”的“老虎”“苍蝇”“蚊子”已经“乱”了,已经不能“奉职循理”了。这些人的乱作乱为和渎职悖理导致了单位、团体、社会乃至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不治”的局面,只有通过严厉惩处、严格教育,让公职人员都能做到“奉职循理”了,才有可能达到“无威而治”和“无为而治”的境界。
如何做到“奉职循理”呢?书中举了一个例子,就是鲁国宰相公仪休。他规定享受朝廷俸禄的官员不能与百姓争利益,既然已受朝廷大恩,眼里就不能盯着小利。有一次,有客人向公仪休馈赠一尾鱼,公仪休拒绝了。客人说:“我听说您喜欢吃鱼,所以特意给您送来,为何不接受呢?”公仪休回答:“正因为我喜欢吃鱼,所以不能接受。我现在身为宰相有这个能力,想吃鱼可以自己买。但我如果收了你的鱼而被朝廷免职,日后谁给我鱼呢?”这话并不高调,但很实在。我们看现实当中,一些高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却连这样朴实的道理都想不明白,也就难怪会走上贪污受贿的邪路了。
书中还写道:又有一次,公仪休吃了自家园子里种的蔬菜,觉得味道鲜美,就把家里菜园所种的葵菜全都拔了扔掉。他看到家里织出的布很好,就马上把家里的织女打发走了,把织布机也烧掉了。看到这里,读着可能会纳闷:不接受别人贿赂,那是怕丢官,怕丢官以后生活没有着落。自家的菜和布好一点,既不影响廉洁品格,又不影响仕途升迁,公仪休也要把它们丢掉,这是何苦呢?我们来看看公仪休的回答吧:“我们家种的菜、织的布这样好,让那些农夫和织女们去哪里卖他们的货物呢?”
由此我们看到,像公仪休这样的官员,他们拒收贿赂,并非害怕丢官,也非为了博得一个廉洁的名声,而是真正设身处地为百姓着想。若是百姓看到官员都是这样奉公守法,尽职尽责,都能感受到官员对百姓的一片真心,还会忍心与官员作对、还会无理取闹给社会添乱吗?
当今中国,执政者、管理者已然变成服务者,理应比公仪休那样的官员做得更好。倘若所有领导者、管理者、党员、公务员、管理人员们都能奉公守法、循理守职、心系人民,国治民安也就不难了吧!

文明执法 礼貌待人
反对传统文化的人,总会择取传统文化典籍中的一些章句来说明其反对的理由。比如说“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就被认为是需要严厉批判的反动观点,因为这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如果只是断章取义,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的观点,的确是不值得继承,且应该批判的。然而找到出处,读过原文之后,我们才发现,我们完全误解了古人的用心!
这两句话在《群书治要》卷十《孔子家语治要》中有记载: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冉有的疑问,正是我们当下人的疑问:难道大夫犯罪就不应受到惩罚,百姓做事就不该讲究礼仪了吗?
接下来看答案——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厉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则曰簠簋(fǔ guǐ)不饰;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有坐疲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有坐干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縳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由此得知,“刑不上于大夫”的意思,并不是说身居高位的人犯了罪就不予定罪,不予惩罚——如果这样理解,又如何解释“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史记》)的文化传统呢?其真实用意是,对于懂得道理的、有一定地位的“大夫”们,主要是通过礼仪来约束他们的心,就像现在通过政治思想工作和党纪国法教育来警醒党员干部,让他们有使命感和自尊心一样。“大夫”们犯了各种错误甚至罪行,“自定有罪名”,只是不忍心用严厉的措辞损伤他们的自尊,而是用比较委婉的说法来代替(比如用“帷幕不修”代替“淫乱男女有别”,用“臣节未著”代替“罔上不忠”),以唤起其惭愧心和羞耻感,进而自认罪行,自愿受罚。就像现在党员干部犯罪以后,首先进行党内教育、党纪处分,让其学习党章党纪,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进而自我坦白,而无需也不允许搞刑讯逼供。虽然调查过程中没有任何的刑罚威逼,但是依法判决后,当事人应该接受的惩罚还是要执行的。
“礼不下于庶人”,也不是说对待普通老百姓就可以不讲礼仪,而是考虑到,普通老百姓平时忙于生计,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来学习各种礼仪,也可能没有机会接受到那么多的礼仪培训。作为君子,作为有点身份地位的人,在跟普通百姓交往的时候,就不要去要求老百姓总是对你彬彬有礼,当他们的言行举止显得不那么礼貌的时候,也不要去跟他们计较。
由此看出,“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正是古人呈现或者教给我们的一种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的良好风范。里面蕴含的,是一种仁慈之心,博爱之情,尊重之道,不仅没有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而且是在更深层次、更高境界上的公平正义;不仅不该曲解批判,而且应当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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